案例一
案 情
A市的甲和B市的乙達成協(xié)議,由甲交給乙一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4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于償還原先所欠債務,200萬元用于聯(lián)營投資。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銀行三家達成協(xié)議,由丙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乙,乙將400萬元資金一次性匯入丙銀行存儲。協(xié)議達成后,丙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了乙,但是乙并未劃款給丙,卻持這張匯票到了B市的丁銀行辦理抵押貸款400萬元,并由B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這時,丁銀行幾次向丙銀行查詢所出匯票的真?zhèn)危诘玫綔蚀_有效答復后貸款400萬元給乙。丙銀行在收不到資金的情況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開匯票。在該匯票將到期的前兩天,丙銀行和甲以乙不按協(xié)議劃款、不退匯票為由,丁銀行以追索對乙的貸款為由分別向A、B二市法院起訴,二市法院競相凍結該匯票,B市法院搶先實現(xiàn),但A市法院先行認定匯票無效,并且判決由乙賠償有關損失,丁銀行退還匯票給丙銀行。乙已經(jīng)喪失償債能力,貸款抵押匯票又難以兌付,丁銀行400萬元貸款面臨損失的危險。
評 析
本案中丙銀行和甲的訴訟理由以及A市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甲、乙和丙銀行三方達成了協(xié)議,而乙并未遵守,這是否影響到匯票的效力。我國票據(jù)法第十條規(guī)定:“票據(jù)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北景钢屑缀灠l(fā)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乙,其中200萬元于償還原先所欠乙的債務,另外200萬元用作聯(lián)營投資,都屬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并不違法,至于后來甲、乙、丙三方達成的協(xié)議,即乙應將400萬元資金一次性匯入丙銀行存儲,實質上是丙銀行對乙提出條件,作為自己承兌該匯票的代價,這在票據(jù)法上沒有任何規(guī)定,因而不受票據(jù)法的保護。因此,乙后來違反了這個三方協(xié)議,也不會對該匯票的效力發(fā)生任何影響。只要該匯票的記載事項符合票據(jù)法的要求,甲作為出票人就應當對乙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義務,丙銀行作為承兌人,亦難逃付款之責。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A市法院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予撤銷。B市法院可以判決丙銀行依照匯票文義付款,鑒于乙已經(jīng)無力償還了銀行的貸款,而丁銀行握有該匯票作抵押,丙銀行應當向丁銀行支付400萬元。
銀行未按規(guī)定對違反結算制度的單位、個人進行經(jīng)濟處罰的,人民銀行或上級管理行對其應作同額的處罰。
被處于罰沒款的單位和個人,由開戶銀行從其帳戶中扣款,并向其開出扣款通知書。
被裁決應付結算款項和被處以賠償金、賠款、罰款的銀行,應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nèi)主動償付和交納。對不主動償付和交納的,由人民銀行開出扣款通知書從其帳戶中強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