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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4日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考點考生須知
    來源: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網(wǎng) 閱讀:1366 次 日期:2013-12-05 14: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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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2013年下半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將于2013年12月14日進行,本次考試繼續(xù)實施多題多卷。現(xiàn)將考生須知及特別注意事項告知各位考生。

    一、考生必須嚴守考試紀律、遵守考試規(guī)程,自覺誠信參加考試。對考試中的任何舞弊行為,學校將嚴查嚴處。

    二、考生須按規(guī)定時間入場,入場時主動出示準考證、學生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接受監(jiān)考員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

    三、入場后,考生對號入座,將本人的準考證、學生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忌粶蕯y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黑色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電通信工具、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物品進行考場??紙鰞炔坏蒙米韵嗷ソ栌梦木?,否則按違規(guī)處理。

    四、考試過程重要提示:

    四級9:00;六級15:00,監(jiān)考員下發(fā)答題卡1、答題卡2和試題冊。認真檢查答題卡1、答題卡2和試卷冊,發(fā)現(xiàn)印刷等質量問題,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報告,等待監(jiān)考員處理;在確認兩張答題卡和試題冊沒有印刷等質量問題、試題冊所有頁無誤后,仔細閱讀答題卡1正面的考生須知,并將試題冊背面上的條形碼揭下后粘貼在答題卡1的條形碼粘貼框內并填寫(涂)試題冊背面、答題卡1和答題卡2上的學校名稱、姓名及準考證號等信息。只能用黑色簽字筆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用2B鉛筆涂黑相應的信息點??忌鷮⑾嚓P信息填寫完整后,將試題冊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試題冊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閱試題冊,均按違規(guī)處理。

    四級9:10;六級15:10,考生開始作答試題的第一部分,即寫作部分。

    四級9:40;六級15:40,聽力考試正式開始。

    四級10:10;六級16:10,聽力考試結束,監(jiān)考員收答題卡1,收卷期間考生不得答題。

    四級11:25;六級17:25,考試結束。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待監(jiān)考員收齊考試資料并清點核對無誤宣布可以離場的指令后,方可離開??忌荒軘y帶試題冊、答題卡、草稿紙等離開考場。

    五、考試期間所有考場全程視頻監(jiān)控。

    六、本次考試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考點 舉報電話:3223425 舉報也可投辦公樓一樓舉報箱,或郵箱:xjxyjxb@163。

    教學科研部

    2013年12月2日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生守則

    (特別提示:考試期間考場全程視頻監(jiān)控)

    一、按照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和學校的要求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

    二、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上午8:45開始,下午2:45開始)入場,開始15分鐘(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學生證和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戶口本、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必須三證齊全才能參加考試。

    三、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 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五、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試結束前禁止提前退場。

    七、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鉛筆(2B)涂黑。只能在規(guī)定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按規(guī)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無效。

    八、遇試卷分發(fā)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九、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和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者,取消考試成績并按校紀校規(guī)處理。

    十、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要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十一、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進行正常工作。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注:考試期間全程視頻監(jiān)控,請同學生務必帶齊“三證”和考試必備文具,按時進入考場,嚴守考試紀律、遵守考試規(guī)程。

    舉報、咨詢電話:3223425 舉報也可投送教務科312,或郵箱:xjjxb@163.com

    根據(jù)考務組織部門規(guī)定,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相關工作參照國家教育考試相關標準執(zhí)行。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

    根據(jù)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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