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經濟業(yè)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會計憑證的行為。主要表現有:①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②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夸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制作假發(fā)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③由于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假發(fā)票憑空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2)變造會計憑證,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主要表現為:①涂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②利用計算機、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③由于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涂改后的發(fā)票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3)偽造會計賬簿,是指不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記賬,或者對內和對外采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登記會計賬簿的手段,制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賬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賬簿所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