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的概念及分類
起訴又稱“提起訴訟",是指檢察機關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擁有請求法院確認刑事責任是否存在和適用刑罰權對犯罪進行懲罰的團體或者個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確認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刑事起訴可分為兩種,即公訴和自訴。
刑事訴訟的公訴是指行使國家公訴權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提起公訴是偵查和審判之間承前啟后的一個重要訴訟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或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認為需要提起公訴或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應當一律送交人民檢察院內設的審查起訴部門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的對稱,是指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權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審查起訴
(一)審查起訴的概念
審查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為了正確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察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 36條規(guī)定: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庇纱丝梢钥闯觯崞鸸V的決定權在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審查起訴的基本任務有:①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②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③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為支持公訴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