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根據(jù)該規(guī)定,本章所指的合同僅限于民法意義上的合同,而不包括勞動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等(該類合同由其他的相應法律、法規(guī)調(diào)整)。
合同的特征如下:①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②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③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chǎn)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④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⑤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的分類
雖然法律并沒有對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合同主要可以分為
以下幾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根據(jù)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承擔合同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關系,一方的義務就是對方的權利,反之亦然。雙務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態(tài),《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多數(shù)合同均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一方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相反。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有單方承擔義務的情況,如贈與、借用合同就屬該類情況;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例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方可以要求受贈與方負一定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chǎn)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因而贈與合同仍屬于單務合同。
區(qū)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①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系為前提,因而一般只有雙務合同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存在這一規(guī)定。②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于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fā)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不同;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承擔。③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解除合同;而單務合同則不發(fā)生上述情況。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的形式,但對于法律有強行要求的,則要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甚至會導致合同的無效。
區(qū)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合同形式有特定要求的,應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
(五)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jù)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前者為主合同,后者為從合同。
區(qū)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lián)性和從合同的從屬性,即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