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fā)通〔2007〕38號),云南省所轄縣,各少數民族自治州所轄縣級市,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省級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市、區(qū),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茖W歷。
云南省共有119個縣(市、區(qū))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茖W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qū)的具體名單可在云南國家司法考試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yngjsfks.gov.cn)。
現役軍人在地方報名的,不享受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港、澳、臺地區(qū)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yè)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