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提升本公司人力資源之高度運用,以達適才適任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凡有關本公司人員之聘雇任用均適用之。
第三條 人員類別
一、正式人員-長期性工作、固定工時者
(一)全職人員-每天工作滿九小時(含一小時中午休息時間),并享有公司福利。
(二)兼職人員-每周工作滿十二小時(即非每天及固定時間上班者),并享有公司部份福利。
二、臨時人員-臨時性工作、且六個月內完成工作者,不享有公司福利,且不享有遣散費制度。
第四條 作業(yè)程序
一、新聘任用人員及薪資預估
(一)各部門年度經營計劃需提報人員編制及預估薪資,經核決權限核準,送交人事行政部,作為下年度各部門人員招募之依據,以達人員及薪資控管。
二、人員征募申請
(一)由需求部門填寫 「人員征募申請表」(附表一),依核決權限送簽。
(二)人事行政部依核準之「人員征募申請表」內容,刊登征人啟示。
(三)臨時人員召募由需求部門填寫「臨時人員申請表」(附表二),依核決權限送簽。
三、面試作業(yè)處理
(一)由人事行政部將所收到之應征書面數據,進行初步資格審核,再匯整合格應征數據,交需求部門審核并篩選應征者后,即由人事行政部代為安排面試時間。
(二)理級以上主管得試其需要,由人力中介公司(head hunter)代為中介適當人選。用人部門須于「人員征募申請表」注明是否采此方式進行征募,人事行政部依據用人部門需求與人力中介公司聯(lián)絡相關中介事宜。
(三)應征人員至公司面試,得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應征者。
(四)用人部門主管負責「初試」,并將初試結果紀錄于「面試核定表」(附表三)。
(五)通過初試之應征者,得由人事行政部予以面談,簡介本公司福利制度及安排復試事宜,未面談者亦應由人事行政部電話洽談后,安排復試事宜。
(六)由權責主管負責「復試」及確認任用條件,并將復試結果紀錄于「面試核定表」及「新進人員任用表」(附表四),于面試次日由人事行政部會簽后。人事行政部需審核職等、職級及薪資結構并與面試主管確認,將「新進人員任用表」依核決權限送簽。
四、通知作業(yè)
錄用后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聯(lián)絡及確認到職日期;透過人力中介公司招募人員者,決定錄用后由人事行政部負責通知應征者及中介公司。
人事行政部依據已簽核之「新進人員任用表」,寄發(fā)錄取「通知書」或「聘雇契約書」及相關附件,依據「員工任用管理辦法」通知錄用者報到。
應征者面試審核不合格者,除非應征者要求,原則上不另行書面通知,并將應征者相關資料歸檔存查2個月,2個月后即予以銷毀。
透過人力中介公司招募,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中介請款(中介顧問費用)相關事宜,若試用期間發(fā)現(xiàn)不符公司要求擬不繼續(xù)任用之情事,用人部門應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處理(含通知人力中介公司等)。
五、任用資格限制
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雇用為本公司員工: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通緝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尚未結案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上未繳銷者。
5.有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6.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者。
7.原在本公司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xù)或被免職者。
8.品性頑劣,經其它家公私營機構解雇者。
9.未滿15歲之人,但國民中學畢業(yè)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huán)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10.未滿16歲之人,本公司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
11.未依法申請核準之外籍勞工。
第五條 核決權限,請參照核決權限辦法。
第六條 臨時人員
需由需求部門填寫「臨時人員申請表」,經核決權限送簽,再送人事行政部辦理相關事宜,惟任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任期超過三個月者,公司依勞基法規(guī)定提供勞保。
第七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任用為正式員工,其相關福利及管理依公司各項
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由執(zhí)行長公布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于民國92年5月30日訂定。
附表一、人員征募申請表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人員征募申請表
給: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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